海南省關于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促進土地集約利用,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內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1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標人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棉賣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出讓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出讓申請,根據掛牌期限內出價高低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投標人、競買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但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拍賣公告和掛牌公告中對投標人、競買人的范圍奮限制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第三條 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出讓兒也可以邀請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嚴業政策、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遏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行陳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具體出讓地塊的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二由布,證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應包括地塊的用途、出讓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和其他條件。
第六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索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七條出讓人可以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底價。
出讓人確定招標標底、拍賣或掛牌競價的起叫價、底價、履約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標底、底價不得低于公布的當地同類用途土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
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標底、底價在招標、拍賣和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依法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并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制定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標準的,才能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且出讓價不得低于最低價標準。需實行優惠地價出讓的,必須明確優惠的條件、額度和用途。
第九條招標出讓固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符合招標條件的不特定去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標;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并確定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發出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符合招標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標,由招標人對標書進行評審,并確定標價最高者或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的招標方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必須是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同時被邀請的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條符合《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投資綜合補償條例》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綜合補償用地,應當堅持以項目帶土地的原則,并連同基礎設施項目一道整體進行招標出讓,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7拍賣或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公告:
(二)投標或者競買須知;
(三)宗地圖;
(四)土地使用條件:
(五)標書格式或者競買申請書格式;
(六)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七)其他需要準備的材料。
第十二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掛牌起始日之前30日發布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拍賣公告或者掛牌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她塊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竟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五)搖標、拍賣或撞牌的時間、地點、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土地使用者的標準和方法:
(七)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出讓人變更招標、拍賣或掛牌公告內容的,應當至少在投標截止日、公開拍賣日,或者公開掛牌起始日之前15日發布變更公主仨口。
第十四條投標人投標時應填寫標書,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章后密封。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
投標人的標書應當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個人投標的為身份證復印件);
(二)不低于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十五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允許可以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
(二)出讓人接照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由投標入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出讓人開標是可以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三)出讓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小組對開啟的標書及附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無效。
(四)評標小組對有效標書進行評標。
(五)出讓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下列標書為無娘標書:
(一)超過投標截止日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標書或標書附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競買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標書報價低于標底的;
(七)重復投標的。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和紀檢查部門代表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價小組可以要求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應當滿足投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投標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則應確定能夠最大限度的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日呢為中標人。
第十九條拍賣競買人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提出竟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約保證金:
(一)競買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國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鍾印件);
(三)不低于拍賣公告規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十備出讓人對拍賣競買人提供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形情之一的,宣布為無效竟買申請:
(一)屆過競買申請截止日所投的競買申請文件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競買申請文件:
(一)競買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競買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競買申請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對符合拍賣公告規定條件的競買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拍賣會,并發放競買號牌。
第二十二最: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牢期、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j及增價幅度,設有底價的,應當予以說明:
(三)主持人掘出起叫價:
(四)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五)主持人確認該市價后僻純青價2''。
(六)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后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榱表示拍賣成效;
(七)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竟得人。
第二十三條備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主持人應當終止該地塊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竟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四條掛牌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出讓人在掛牌公告中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將擬出讓宗地的位置、面楓、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中規定的場所掛牌公告。掛牌地塊設有底價的,出讓人應
當在競買須知中說明;
(二)競買人填寫報價申請單報價:
(三)出讓人對競買人的報價申請進行確認。出讓人確認竟買人的報價為有效報價申請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申請;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日確定竟得人。
第二十五條 掛牌競買人的報價申請,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出讓人確定無效報價申請:
(一)超過掛牌截止日所提交的報價申請單或掛牌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報價申請單;
(二)報價申請單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報價申請單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
(四)竟買人不具備資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掛牌期限指起始日到掛牌截止日期間。掛牌期限不得少于日。在掛牌期限內,出讓人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七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情況確定土地使用權竟得人: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竟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確定該竟買人為為竟買人。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報價的,確定出價最高者為竟得人;報價相同的,確定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竟得人,但報價底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不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八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后,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應簽訂成交確認書。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競得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簽訂成效確認書后,出讓人改變中標人或競得人的,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競得地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賠償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抵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投標人、競得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條 投標人、競買人參與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活動的費用,由投標人、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招標、拍賣和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接火在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二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約,出讓人可取消其中標、競得資格,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中標人、競得人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中標人或競得人通過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第三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2001年4月12日印發的《海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
|